商标被驳回,引证商标又倒了怎么办?10月28日前可提意见
最高法拟给"情势变更"开一道救济口:引证商标(你注册路上的在先障碍)在诉讼期间被撤三、被无效或被注销的,被驳回的商标还有一次翻盘机会——能不能用上,看 10 月 28 日前这条规则怎么定。
最高法 2026-09-14 公开两份商标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反馈窗口只剩 35 天;距新《商标法》2027-01-01 施行只剩 100 天。
本文给你 3 件事:① 第二十八条两个方案差在哪 ② 5 个"法适用节点"怎么查 ③ 10 月 28 日前怎么提意见。
两个方案,差的是"救命通道"
两份文件均尚未生效,面向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只有第二十八条有实质分歧,拟规定两个并列备选方案(来源:2026-09-14 征求意见稿)。
| 对比口径 | 方案一(维持现行) | 方案二(情势变更救济) |
|---|---|---|
| 审查事实基准 | 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 事由在生效裁判前不复存在的,可依新的事实 |
| 引证商标诉讼期间"消亡" | 不予考虑,原驳回结果一般维持 | 可撤销行政裁决,判令按变更后事实重新裁决 |
| 对权利人的救济空间 | 受限 | 实质性救济空间 |
一句话:方案二才是"引证商标倒了还能翻盘"的通道;最终选哪个,尚无定论(来源:第二十八条方案一/方案二)。

企业现在要做的 3 件事
- 台账补 5 个"法适用节点"(见下表)。
- 排查"引证商标消亡待决"案件:撤三、无效宣告、注销是否落在生效裁判之前。
- 10 月 28 日前提交反馈,把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里方案二的适用条件说清楚。
5 个"法适用节点",现在就去查
| 程序类型 | 适用法律锚点 |
|---|---|
| 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 | 复审决定作出时 |
| 无效宣告 | 核准注册决定作出时 |
| 撤销复审 | 申请撤销时或依职权启动时 |
| 无效宣告请求期限 | 核准注册公告日 |
| 异议期 | 初步审定公告日 |
(来源:文件一第二条至第七条)
FAQ:5 个高频问题
1. 引证商标被撤三或被无效了,我的驳回案还有救吗?
有救的前提是最终采方案二: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无效宣告的事由,在生效裁判前不复存在的,法院可依新事实撤销行政裁决并判令重新裁决。
若采方案一,救济空间受限。(来源: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
2. 第二十八条的两个方案,到底差在哪?
差在审查事实基准的时点:方案一固定"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方案二允许在生效裁判前引入"新的事实"。(来源:同上)
3. 什么时间点提才有用?生效裁判前后差别很大
方案二把界分点画在"生效裁判":裁判前事由已不复存在的,可撤销并判令重作;裁判后才知道的,仅以该事由申请再审,裁定不予受理。时间点必须落在生效裁判之前。(来源:第二十八条方案二后段)
4. 我能不能参与提意见?怎么提?
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三个官方通道:
- 邮箱 [email protected]
- 传真 010-67557460
- 信函:"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27 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 100745,信封标注"商标司法解释"
截止 2026-10-28。
5. 2027-01-01 之前,企业现在要做的 3 件事
就是上面那三件。文件一第八条规定,2027-01-01 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并废止法释〔2002〕1号、法释〔2014〕4号。
顺手要查的另外 2 处变化
文件二对法释〔2017〕2号作 13 项修改,两处直接影响品牌布局:
- 第四条:「质量」扩为「质量、工艺、原料」——原料、工艺叙事的食品、化妆品品牌,欺骗性驳回风险上升。
- 第二十三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改为「故意抢先注册」,明知或应知推定故意。
背景:2026-06-26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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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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