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19条:等4个月没通知就出海,这条旧路没了

先问一句: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你有没有做过保密审查?很多人没做过,甚至没听过。这不怪你,因为它不收一分钱,办起来通常两到四周出意见,快得让人忽略它的存在。但它有个反常识的地方:只要顺序错了,你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能被一句“不授予专利权”直接作废,而且没有任何补救程序。

顺序错了,专利作废。

《专利法》第19条第1款写得清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注意“在中国完成”四个字,2023年修订的实施细则第八条把它定义成“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翻译成人话:哪怕申请人是美国公司,只要核心技术是在中国研发出来的,也要先过这道闸。

一、最要命的变化:等4个月这条旧路,2024年已经删了

先讲一个最容易踩的坑,也是这篇最想提醒的一点。

旧版细则(2010年)有个“默示许可”:你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后,4个月没收到通知,或者6个月没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就可以向外国申请。很多人,包括不少代理机构,到现在还在照这个口径教客户:“等4个月没消息,就可以先出海。”

这条规则已经被2023年修订的实施细则删掉了。2024年1月20日新细则施行后,第九条只规定两个期限:收到请求后认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2个月内发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可以再延2个月;通知需要保密的,4个月内作出决定,复杂同样可以再延2个月。“到期没消息就自动放行”这层意思,没了。

换句话说,从2024年1月20日起,超期没收到通知或决定,正确动作是主动向国知局确认结果,而不是默认自己能出海。麻烦的地方在于:国知局官网那张“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办事指南页,是2020年5月发布的,至今还挂着旧口径,讲的还是“4个月未收到通知、6个月未收到决定即可向外申请”。所以你看老攻略、看官网旧页面,都会学到已经过期的规则。程序材料照官网页面走没问题,期限以现行细则第九条为准。

二、三种顺序,各交什么

细则第八条给了三种请求方式,按你申请的先后分:

第一种,直接向外国申请,或者向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要事先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技术方案。 第二种,先向国知局申请,之后打算再向外申请的,要在向外申请之前提出请求。 第三种,向国知局提交PCT国际申请、中国局当受理局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不用单独再提。

这里有个对很多企业有用的细节:直接向外申请,也就是首次申请就在外国,必须走纸件,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加《技术方案说明书》,而且要中文;可以同时交外文参考文本,但技术方案说明书要跟你向外申请的内容一致。

结论有四类:同意、暂缓、视为未提出、禁止。注意“禁止”的连带后果:如果是随中国申请一起提出的,结论是“禁止向外国申请”,这件中国申请会转成保密申请处理,不是简单驳回就完事。

三、哪些不用审,哪些以为不用其实要审

这一节最容易记混,直接列:

外观设计,向国外申请不需要保密审查,可以直接去。2025年中国申请人通过海牙协定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2844件,同比涨了27.8%,这些外观出海都不用先过这道闸。

港澳台地区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需要。中国发明人在大陆以外完成的,不需要。外国发明人在中国大陆完成的,需要。同日申请、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完全相同的,只需要选一件提出请求。事先没提出就出海,没有补救程序。

四、顺序错了,代价分三层

第一层,审查阶段:审查员有理由认为你违反了规定,可以发通知书,理由不足以说明的,直接依据第19条第4款驳回。有真实案例:一件2015年11月申请的中国专利,共同申请人同年12月就把同一技术方案交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没报保密审查,审查员一发通知书,申请人没答复,最终视为撤回。

第二层,授权之后:违反保密审查是法定的无效理由,这些年已经有一批无效决定按这个理由把专利打掉。

第三层,《专利法》第78条: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有个“例外”要讲清,但别拿它当漏洞用。多份无效决定认为,中国申请已经被国知局公布或者授权公告之后,再向外国申请,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我写到这里其实有点犹豫,要不要把这句写出来,怕有人拿去赌。最后还是写,把风险讲在明处:技术上成立,但代价和不确定性都太高,我不建议任何客户去赌这条路。

五、被诉时用保密审查反打,最高法刚给了三层标准

202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裁判要旨《违反保密审查义务的判断》,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55号,2024年3月14日判决。案情大致是: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有件专利“一种体外医疗诊断装置和系统”,广州一家公司以“技术方案是广东某科研项目成果、没报保密审查就去了美国”为由请求无效,最终最高法维持专利有效。

这案子对两类人都有用。对权利人,法院查“实质性内容在哪完成”,靠的是发明人之间的沟通邮件、三个发明人的护照信息,以及医疗器械“从需求到构思到临床到产业化要好几年”的行业研发规律,这三样东西恰是证明“实质性内容不在中国完成”的硬证据;反过来讲,研发要是真在中国做的,这些证据一样救不了你。对被诉方,保密审查是可以实战的无效武器,而且门槛比2023年前低了,举证责任这么分:请求人先负初步举证责任,达到“高度盖然性”就行,可以结合权利人住所地、研发机构所在地、发明人国籍这些线索;初步举证成立之后,专利权人必须反证发明是在境外完成的,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纳杰这几年经手的涉外无效和确权案里,最难的不是法律适用,是当事人手里根本没有研发过程证据,等到了无效程序里再想补,往往已经来不及了。

六、企业自检清单

最后给五条能直接做的:

一、立项时就把研发记录、邮件、出入境记录存起来,别等被诉才找。 二、凡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出海前先过保密审查这道闸,顺序别反。 三、代理机构还教你“等4个月没消息就出海”,换掉。 四、超期没消息,主动联系国知局确认结论,别默认放行。 五、被诉侵权时,先查对方中外申请的时间顺序和技术方案是不是实质相同,这是四步自检里的第一步。

纳杰在涉外申请路径上有一条硬规矩:先在国知局把这道闸过掉,再谈巴黎公约的12个月优先权。2025年全国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7.8万件,同比涨5.1%,其中7.3万件来自国内。出海的盘子在变大,这道不收费的闸,恰好是唯一没有补救程序的那道。

欢迎在留言区说说你遇到的保密审查问题。下一篇接着聊涉外申请里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节点。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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