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2027年1月1日施行,配套规则开始征求意见:涉外品牌现在要做的5件事


导语


2026年6月26日通过的《商标法(2026年修订)》将于2027年1月1日施行,共9章87条,是这部法律1982年施行四十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2026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发布两份配套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为落地定规则、定程序,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1月12日。


对在中国有注册商标、有许可、有经销或电商生意的外国品牌来说,真正的问题不是“中国法又改了几条”,而是“这15个月里我该动哪几处”。这篇先把衔接规则说清楚,再点出四处高风险变化,最后给一份5件事清单。


一、先把时间线摆清楚


· 2026-06-26 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 2027-01-01 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第87条);

· 2026-09-28 国知局就两份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 2026-11-12。


两份配套文件是《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前者共十条,管新旧法衔接与配套规定;后者先就与新法直接相关的审查实践问题细化标准。两份都是征求意见稿,尚未定稿。


二、最要命的一条:程序在前、决定在后,适用新法


《办法》征求意见稿确立的衔接规则是:对2027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变更、转让、续展、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7年1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者裁定的,适用修订后的商标法。


翻成实务语言:什么时候提的申请不重要,什么时候下决定才决定用哪部法。今年提交、明年才出结果的异议和驳回复审,很可能按新法裁判。


另一面,实施条例在按新法修订施行前继续执行,但与新法抵触的规定除外;2027年1月1日起办理商标事宜,程序仍按现行实施条例走。也就是说,先把实体规则换掉,最先动到的是那些“结果落在明年”的在办案件。


三、涉外品牌最该盯的四处变化


第一处,异议期从3个月压到2个月。第36条把初审公告的异议期缩短。对境外权利人,这意味着公告监测、内部审批、授权链、证据整理、提交异议,全部要挤进2个月内闭环。原先“看到公告再慢慢安排”的节奏,明年会直接错过窗口。


第二处,不使用就可能被依职权撤销。第57条在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之外,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为防御抢注、为电商入驻而注册、却从未实际使用的那批中国注册,风险明显上升。手里有这类注册的,要提前建使用证据台账。


第三处,注册下来不等于随便用。第56条: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没有经营额或不足5万元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注册商标。包装、标签、电商详情页、直播话术、经销商物料里商标的表达方式,都在射程内。第70条还开了投诉举报的口子。


第四处,许可与代理的合规要求变实。第55条: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65条至第68条把监管扩到代理从业人员:机构和从业人员须备案,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机构执业、须对其签名办理的业务负责,机构对可能不予注册的情形要明确告知。第11条同时提醒: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宜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选代理、管代理,明年要按新法复核一遍。


还有两处方向性的好消息。第24条把“在先权利”扩为“在先合法权益”,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收紧为“故意抢先注册”,对未在中国注册、但持有字号、作品名、角色名、包装装潢的外国品牌,举证压力减轻;第14条把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要素(纯功能性的动态效果除外)。


四、现在就可以做的5件事


一,盘注册。把中国注册按“在用 / 象征性使用 / 完全未使用”分三档,后两档单列清单,评估依职权撤三风险。


二,补使用证据。发票、销售合同、报关单、电商页面、广告投放、展会资料,按商标按年度归档,形成台账——这是应对撤三和主张权利的唯一来源。


三,调异议节奏。公告监测频率提上来,把“客户→代理→提交”的授权链做成模板,确保2个月内能闭环。


四,做使用合规体检。把包装、标签、详情页、直播脚本、经销商物料的商标表达过一遍,重点是可能造成品质、产地、特性误认的表达。


五,复核合同与代理。许可与分销合同补质量标准和检查权、整改与解除条件;许可及时备案;确认中国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符合新法的备案与执业要求,书面委托与告知留档。


五、还有14个月,也是提意见的窗口


两份配套文件到11月12日才截止征求意见。境外权利人、品牌方和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国知局公布的方式提意见——尤其是异议期压缩对跨境程序的实际影响、依职权撤三的证据标准、代理备案的操作细则。规则还没定死,现在发声,比明年抱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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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执业20年,AI原生混合组织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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