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写种草笔记被判不正当竞争:输的不是技术,是“专门为某个平台定制”
全国首例 AI 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杭州中院二审,判决结果已经公开:开发售卖“一键生成种草文案”工具的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个结论最容易被误读成“AI 不能用来写营销文案”。不是的。
法院否掉的不是技术,是一种很具体的产品设计:专门针对某一个社交平台,批量生产伪装成真人体验的推荐内容,再引导用户发到那个平台上去。
三件事:法院怎么判、界线画在哪、企业用 AI 做营销到哪一步还算安全。
一、这个工具到底做了什么
产品形态很具体:
| 产品特征 | 具体做法 |
|---|---|
| 三端覆盖 | 网页版、App、微信小程序 |
| 模块命名 | 直接用该社交平台相关的命名,做“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笔记标题” |
| 宣传语 | “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 |
| 生成方式 | 一键创作,几十秒出几百字 |
| 后续动作 | 诱导用户把生成内容发布到该平台 |
原告是那个社交平台的经营者,平台规则和社区公约都强调:内容必须来自真实体验。
被告的工具做的,恰好是把“真实体验”这个前提抽掉:输入商品名和几个卖点,出来一篇“亲测好用”。
二、法院为什么没走著作权,走了反不正当竞争
原告起诉时提了两条: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那条没支持。理由很实在:权利客体不明确、被诉行为也不明确。AI 生成的文案是不是作品、侵权的是哪一篇、怎么比对,这些在个案里落不下去。
反不正当竞争那条成了。法院的认定路径是:
该平台基于真实种草内容形成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工具定向提供生成服务、诱导发布的行为,违反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里有个关键判断:平台受保护的不是某一篇笔记,是整个“内容生态的可信度”。用户愿意看这个平台,是因为相信笔记来自真人;当大批伪装成真人体验的 AI 内容涌进来,受损的是信任本身。信任没法注册成权利,但它是实实在在的竞争利益。
三、四层审查:法院是怎么判断“不正当”的
二审后,浙江高院唐学兵在《法律适用》2026 年第 11 期撰文,把审查框架写清楚了,四个维度:
第一层,服务类型。 工具是不是专门为某个平台定向提供服务?通用写作助手和“某某平台种草文案生成器”,性质完全不同。
第二层,应用领域。 落在哪个场景?落在消费决策场景,直接作用于用户的购买判断。
第三层,主观方面。 宣传语写着“符合平台调性”,说明经营者明知平台规则要的是真实体验。
第四层,行为目的。 是为了帮用户表达,还是为了批量产出内容博流量、卖会员?
四层都指向同一个方向时,不正当性就成立了。归责原则用的是过错原则,不是无过错责任。
四、2025 年新法给了更直接的落点
这个案子一审适用的还是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也就是一般条款。一般条款是一把兜底刀,好用但不好量化。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第九条把“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写得更明白了。对这类工具来说,落点从“扰乱竞争秩序”往前挪了一步,直接指向“帮助虚假宣传”。
配套规范也到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判断标准不是一个案子,是一整套规则。
五、三条能直接用的边界
给企业用,不是给工具厂商用。
边界一:不做“定向平台风格”。 主打“生成某平台风格”“爆款脚本”的定位,本身就撞在“行为目的”这一层。改成通用内容辅助,风险降一个量级。
边界二:不虚构体验。 “亲测有效”“回购三次”这类表述,背后没有真实使用,就是虚假宣传的地基。AI 可以帮你组织语言,不能帮你编经历。
边界三:标识和留痕。 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标注;保留人工修改痕迹和审核记录。真出事时,这两样是证明“内容经人工把关”的唯一凭据。
六、说句实在的
这个判决对做 AI 工具的公司是坏消息,对用 AI 做营销的企业反而是好消息:界线终于画出来了。
真正危险的是“反正大家都在用”的心态。这个案子之前,批量做矩阵号、AI 起号的课程卖得正火。把它和之后的“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放在一起看,那条路基本走到头了。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本文由 AI 辅助整理,法律观点与判断由作者核校。案件事实引自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披露信息,裁判框架引自《法律适用》2026 年第 11 期唐学兵文。具体个案请就具体事实咨询。*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具体案件分析,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