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公司名继续卖?变换主体重复侵权照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生效了,钱也判赔了,然后呢?

不少权利人都遇到过这个局面:赢了官司,对方把公司一注销,法定代表人一换,配偶或亲属另注册一家,货照样生产、链接照样上架、收款照样进个人账户。你再去起诉,对面是一张新面孔。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的(2025)最高法知民终598号判决,把这条路堵上了一段。

一、事实链:一次教科书式的换壳

里某公司是「中间板」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李某刚个人独资的爱某箱包厂,早年在(2016)粤73民初288号案中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李某刚个人财产对不足清偿部分负责。

此后发生的操作,几乎是换壳的模板:

李某刚任法定代表人的纬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蔡某进任法定代表人且为独资股东的中山俊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货款通过李某刚个人账户收取;产品上标注的「DXX」等商标,由李某刚之妻廖某颜申请注册;廖某颜名下还有一家香港公司,在前案中已被查明与被诉产品有关。

里某公司主张五个主体共同侵权,且系明知前案判决仍另行利用新主体继续侵权,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150万元及维权开支25万元。

一审认定了侵权,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判赔75万元加5万元;二审改判:认定故意、认定情节严重、认定组织者连带,赔偿总额150万元,全额支持。

二、二审认定了两件事

第一,故意。 前案已生效、已认定侵权,李某刚仍继续实施本案被诉行为。这不是「不小心又侵了一次」,是明知而为。

第二,情节严重。 二审没有停在「又侵权了」这一层,而是看穿了方式:配偶注册商标、关联公司出面、个人账户收款、多主体分工。这种有组织的规避本身就是加重情节。

连带责任的主体也随之扩大:李某刚不只对自己负责,还要对被他组织起来的廖某颜、俊某公司、纬某公司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关键的一步:赔偿基数从哪来

这类案子最难的不是认定侵权,是算钱。

本案一审时,权利人没有提供损失、获利、许可费方面的具体证据,只主张以前案30万元为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150万元。

二审支持了这个算法,理由很直白:既然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侵权并判赔,侵权人还以其他主体名义组织实施相同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再次侵权的获益要超过前案的判赔——否则他不会干。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把「我没证据证明损失」这个常见抗辩,从根上绕开了一段。

四、但有个边界,讲清楚才不失据

这里必须提醒一句,否则容易被对方在庭上打回来。

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2026年5月1日施行)第八条,把基数限定为三类: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并且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本案「参照在先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属于这三类之外的个案补位路径,不是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对外主张时,准确的说法是「请求参照在先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并且必须把前案判决作为证据提交、说清同一专利与同一产品。

同一个解释里,还有两条与本案严丝合缝:

第六条第(七)项: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可以认定故意;

第七条第(一)项: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法律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换句话说,本案确立的裁判思路,如今已经被写进司法解释的条文里,不再是孤例。

五、权利人可以马上做的三件事

人——主体关联。 工商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变更记录、历史任职、婚姻关系证明,境外主体的注册资料。目标是画出一张图:谁在前案里当被告,谁在新公司里当法定代表人。

钱——获利与控制。 收款账户是核心。个人账户收款往往是打开「实际控制」这扇门的钥匙,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流水。再看电商店铺主体、开票主体、物流发货人是否与被告一致。

标——同一性。 产品型号、图片、页面、商标归属。本案里「DXX」商标注册人是李某刚之妻,这一条直接把个人和公司串在了一起。

证据齐了,主张要趁早写进诉状。司法解释第二条要求请求惩罚性赔偿必须提出明确数额、计算方法与依据;第三条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增加,二审再增加一般只能调解,调解不成不予支持——拖到二审再提,基本等于放弃。

六、企业这边:什么算「真停」,什么算「换壳」

算真停的:停售、下架、销毁库存、整改留痕、员工培训记录、后续产品的规避设计评估。

算换壳的:改个公司名、换个法定代表人、把货转到配偶名下的公司、继续用同一个收款账户、商标挂在亲属名下却没有真实许可。

在司法上,「换壳」不但不能切断责任,反而会同时触发两个后果:一是被认定故意,二是被认定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的两个法定条件,一次凑齐。

收并购里同样要当心:标的公司历史上的侵权判决、关联主体的诉讼记录,都是尽调必查项。买到一家「刚被判过侵权、正准备换个主体继续卖」的公司,麻烦会跟着股权一起过来。

七、写在最后

这份判决真正有价值的地方,不在于罚得多,而在于它承认了一个现实:侵权人会算账。当换主体继续侵权的预期收益高于前案判赔,他就会换;只有当惩罚性赔偿让这笔账变成亏损,规避才失去意义。

对权利人,这是一条可用的路径;对企业,这是一条不该踩的线。

案例索引:(2025)最高法知民终598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先案号:(2016)粤73民初288号、(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96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第六条第(七)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

如果你手上有一件「判了之后对方换主体继续卖」的案子,或者正在被诉、想知道怎么切断关联,可以带着前案判决和主体结构图来找我们。我们先做一次关联性梳理,判断惩罚性赔偿的主张能不能立得住,再决定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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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刚 | 律师 | 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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