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分了400多万,这钱还能分吗
离婚协议上写的是补偿100万,李女士以为那就是全部了。
钱一直没到账,她去起诉。官司打到一半,一个细节被翻出来:婆婆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去世的,留了一套房。张先生和几个兄弟姐妹办了继承公证,按遗嘱继承了62.5%的份额。四个人把房一卖,他一个人分到400多万。
这笔钱,李女士离婚时压根不知道。还能分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答案是:能。法院认定这笔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了她的分割诉求。
一、法院为什么说能分:钱是婚内继承的,遗嘱没排除配偶
先说为什么能。民法典第1062条写得清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第(四)项就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唯一的口子开在第1063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的遗嘱怎么写的?只写了「给张先生」。法院说,这不够,你没写「只归张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那这笔钱就是给了夫妻两个人。这句话,立遗嘱的人值得单独记下来,后面细说。
下面才是本文想讲的重点。我翻了几篇报道,发现一个几乎没人讲清的地方。
二、媒体都在说1092条,但本案走的是解释(一)第83条
媒体几乎都在说,这是民法典第1092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案子,接着引条文: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对照案情,本案走的根本不是1092条,而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离婚时「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离婚后可以再诉,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两条路差在哪?差在你要证明什么。1092条是惩罚路径,你得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的恶意,人心这玩意儿,实务里几乎没有当事人能把这关过干净,而且一旦走1092条,法律后果是「少分或者不分」,还卡一个3年时效(解释一第84条,从发现之日起算)。83条完全反过来,只攻财产性质,你证明三件事就够了:这钱婚内取得、离婚时确实没处理过、不属于1063条的个人财产,不用去论证对方是不是坏人。
一句话,能不能分,和能不能多分,是两个案子。很多人卡就卡在以为「要分这钱得先证明他藏了」,于是一开始就泄气,真不用,证明这钱婚内继承来的、离婚时没处理过,就够立案、够主张了。
不过也得泼盆冷水:有律师观察认为(大成上海叶海涛),即便法院真认定了1092条的隐藏转移情形,多数法院也只是象征性少分,比例通常3%到5%,罕有「不分」,所以别指望靠「抓到他藏钱」让他净身出户,那是电视剧的写法。
三、「判决书里没提」不等于你放弃了
还有个绕不过去的疑问:离婚判决书里没提这笔钱,是不是等于我放弃了?
不是。
解释(一)第81条讲的就是这个。婚内一方能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还没实际分割的,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法院会告诉你:等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那天就开始了(民法典1121条),但遗产真正落到手里,拖三五年太正常了,多子女、过户、公证排期,哪个不耗时间。所以时间轴是这样:婆婆去世(婚内),遗产没分割(离婚,法院让另诉),卖房变现(离婚后),你才听说。
四、时效:不打包票,只说越早越稳
最后一句实在话:83条这条路的诉讼时效,实务里有分歧,有说按共有物分割不适用时效,有说按债权算。这篇不给你打包票「永远有效」,也不吓你「过期就没了」。能给你的一句是:越早主张越稳。
五、今天就能做的两件事
两件事,你现在就能做。
第一件,把当年的离婚协议翻出来,看写没写「无其他共同财产待分割」。写了,而对方婚内其实继承过房子、收过赠予、拿过股权分红,先别急着认栽。继承所得、受赠、股权、公积金、知识产权收益,这几类最容易漏,头一项「继承所得」就写在民法典第1062条第(四)项里,本案漏的恰恰就是它。
第二件,如果你是那个手里有房、想留给自己孩子的人,把遗嘱翻出来看一眼。别只写「由我儿子某某继承」,要写「只归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就多这一句,孩子将来离婚,这房子才不会被分走一半。本案就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遗嘱写「给张先生」,法院判的是「给了夫妻两个人」。
离婚不是对婚内所有财产的一次性了结。它只了结了你们当时知道的那部分。不知道的那部分,法律给你留着后门,但后门有它的脾气,越早推越容易开。
下一期想聊反过来的人:房子、公司、存款都攥在自己手里,怎么在婚前婚内把边界划清楚。评论区说说你遇到过「离婚后才发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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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刚 | 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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