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年假争议,企业拿不出记录就输:法释26号第42条
加班费争议这两年成了劳动争议里最突出的雷区。我在仲裁庭外见过不少老板,进去之前还觉得自己占理,出来已经在算要赔几个月工资。多数人输就输在拿不出证据。
第42条的举证逻辑:账本在谁手里,谁扛
法释〔2020〕26号第42条写得很直白: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先就加班事实举证;但只要劳动者能证明考勤、加班记录掌握在单位手里,单位拿不出来,不利后果就归单位。说白了,账本在谁手里,谁扛,考勤和工资记录恰恰都压在单位这边。加班费分三档,工作日延时150%,休息日200%可以补休抵,法定节假日300%不能补休抵,算错一档仲裁庭都认。但真正让企业栽跟头的,是留痕没做。我见过一个案子,员工主张两年加班费,单位说没安排加班,却交不出一张考勤表,最后按员工口径全赔。单位到底有没有安排,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它证明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写了,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签字,必须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资台账必须书面留两年
两年。
年假:证明不了已安排,就推定没休
年假天数按累计工龄算:满1年不满10年是5天,满10年不满20年是10天,满20年是15天。争议一起来,近两年的年假,单位得证明已经安排休了,或者员工书面自愿不休,证明不了就推定没休,按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两年那部分才轮到员工举证。有个点特别容易漏:员工口头说我不休年假不算数,必须落到书面签字,不然到仲裁庭,单位照样举证不能。
今天就该开的三个留痕动作
三样东西今天就开留。考勤,打卡记录、考勤统计表、加班审批单按月存,至少两年,线上办公的微信工作群、邮件、会议记录也算证据。工资台账,工资条把正常工资、加班费、补贴分开列,别只写一个总数,到庭上说不清哪笔是加班费。年假安排,休假申请单、审批记录、员工书面放弃年假的签字,缺一样,两年内的举证就悬。
写到这里我停了一下。加班费也好,年假也好,看着是钱的事,根子是证据的事。留痕成本几乎为零,但真到仲裁那天,它是你手里唯一能拿出来的东西。台账在手里,就没人能多算你一分。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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