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供前凑齐3项证据:缺一项,维权就变成垄断
**导语**
燃气公司停了一家欠费企业的气,官司打到最后,法院认定停供正当,不构成拒绝交易。
但同一份判决里,认定正当靠的是三项证据同时成立。不是一项,不是两项,是三项一起。缺任何一个,结论都可能反过来。
(2025)最高法知民终950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这篇讲三件事:三项证据分别是什么、缺哪一项最致命、以及为什么主张"我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你这边。
一、三项证据,缺一不可
**第一项,对方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前案是保山中院(2023)云05民终1977号民事调解书:用户应于2024年4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偏差结算款43,264.53元、联动气款和律师费,合计57,113.19元。用户没付,燃气公司2024年4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项,对方有不良信用记录。**
燃气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决策报告》(生成日2025年8月20日)显示:用户有5件被执行人首次执行案件,其中3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日分别是2024年6月28日、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2月13日。
**第三项,对方不再申报用能计划。**
双方先后盖章确认了8份用能需求计划确认表,最后一次对应的月份是2024年6月。此后用户再没申报过计划。判决认定:这导致燃气公司无法把它的需求纳入向上游申购的配额。
三条一起成立,法院才认定燃气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履约能力"。
二、缺哪一项最致命
第三项。因为它不像前两项那样"客观存在",它取决于你平时有没有把申报流程做扎实。
前两项是对方的失信事实,去法院查、去查信用报告就有。第三项是你自己的管理动作:如果平时没有书面申报、没有盖章确认表,你根本拿不出"对方不再申报"这个事实。
这项还牵着机制本身的正当性。判决认定,下游用户提前申报用能计划,"既是满足商品安全要求、正常实施特定技术以及正常供应所必需的手段"。它不是一项额外的勤勉义务,而是这套机制能成立的地基。
地基松了,机制和停供一起摇。
三、举证责任在你这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原告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对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翻译过来:你说"我停供是有正当理由的",这个理由要你来证明。
再看第38条第3款,跟本案直接对应的是这一项:交易相对人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交易能力的情形,或者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丧失商业信誉、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影响交易安全。对照本案三证据,正好一一落位。
四、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点
判决末尾,最高法在认定不构成垄断之后,仍列出六条"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这六条不是判项,没有强制执行力。
但本案原告在诉讼里攻击被告的调剂机制"发生在起诉之后、不具溯及力",是"诉讼压力下的应激整改"。
同一件事,早做叫合规建设,晚做叫投机的证据。时点决定性质。
五、现在就可以做的三件事
一,把停供决策四件套固定下来:书面催告及送达凭证、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状态核查记录、信用查询报告(**必须载明查询时点**)、书面审批单。四件缺一,宁可用催告和申请执行,别直接停气。
二,把申报留痕补齐。书面确认表、双方盖章、按年度归档。这一项补起来最慢,但它是第三项证据的唯一来源。
三,准备一份《中止供能审批单》模板,把三项证据列成必填栏。让审批流程本身成为举证包的生产线,而不是等到被诉时再去翻记录。
> **【核心观点】停供是公用事业风险最高的单一动作,而"我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三项证据(生效文书未履行 + 不良信用记录 + 对方不再申报计划)必须同时成立,每一项都要有查询时点的留痕。** ——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觅理·纳杰(执业20年,AI原生混合组织实践者)
前一篇讲了偏差结算的取数区间(取四个月叫牟利、取三年半叫平移成本),这一篇讲停供的正当性。下一篇拆最高法点名的六条整改清单,逐条给落地动作。
欢迎在留言区说说你们的供用能合同里,停供条款是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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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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