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39万还是1.3万?这起反垄断案就输在取哪段账


**导语**


同一家燃气公司,同一套偏差结算机制,原告取四个月的数,法院认三年半的数。结果相差近 30 倍,官司也输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最高法知民终950号,二审判决 2026年6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差的不是算术,是取数区间。这篇文章讲三件事:原告的杀手锏怎么算出来的、法院为什么换成三年半、以及你手里那本账现在补还来得及吗。


一、原告的杀手锏,方向没错


先看原告怎么打。


它不算单月,算差价:2022年12月到2023年3月这四个月,燃气公司向园区企业收了偏差结算费 565,215.23 元,向上游气源企业交了 172,363.80 元,中间差 392,851.43 元。


原告的指控很清楚:你这不是"传导成本",是"低上交、高收取",系统性牟利。


这个思路在反垄断诉讼里是标准打法。判断不公平高价,本来就会看经营者向上下游购销同类商品的价格差。所以问题不在方向。


问题在区间。


二、法院把账拉长了


二审期间,法院要求燃气公司提供完整结算数据。拿出来的结果是:


2022年1月到2024年6月,三年半,燃气公司向上游云南昆仑燃气公司支付的偏差结算款累计 1,478,090.84 元;向下游工业用户收取的偏差结算款累计 1,491,466.48 元。


差额 13,375.64 元。


39万 对 1.3万。同一个被告,同一套机制,取四个月是"牟利",取三年半是"平移成本"。


法院的解释是: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签的是《天然气购销合同》,与下游工业用户签的是《供用气合同》,两类合同在风险范围、结算周期、计价标准上本来就不同。


上游偏差量按日计取,下游按月计取。上游涵盖居民和非居民合同气量,下游只覆盖工业用户。所以两类合同的偏差结算金额"不完全相等实属正常现象"。


三、这几句判理,企业能直接用


判决里有三句话,我建议做公用事业和用能企业的都存一下。


第一句:上下游偏差结算金额不完全相等,"实属正常现象"。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差额不必为零,但你必须能解释差额。说不清,就是"牟利"。


第二句:用户"报不准"是用户自己的经营风险。判决认定,原告出现高额偏差款,根源在于其对自身产能评估失准,与供方定价机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拿"我预测不准"去指控对方垄断,走不通。


第三句:主张"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说不清楚,就等于没有。


四、现在补这本账,来得及吗


坦白说,来不及补成"三年半原始凭证"。但可以做三件事。


一,把近三年上下游偏差台账拉出来对一遍。数据不全就先出能出的部分,缺口写清楚。这本账的价值在于被诉时能拿出来,不是在于完美。


二,准备一份差额合理性说明。写清两类合同的计量周期、风险范围、价格口径差异,把"为什么有差额"讲成一份常备文件,而不是等被问了才临时拼。


三,把收取和支付的凭证链固定下来。结算单、银行流水、发票,三样齐。判决里被告之所以能把 39 万打成 1.3 万,靠的正是支付凭证。


五、一个容易踩的取数坑


顺着这个案子提醒一句。


本案判决里说"六个月偏差结算款合计 208,484.72 元",听起来是连续六个月。实际是 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3月,再加 2023年7月,中间 4、5、6 月没算。


为什么?4月实际用量超了计划,没产生偏差;5月、6月上游没跟燃气公司结算,燃气公司也就没跟用户结算。


这不是文字游戏。做台账、写材料、算敞口,只要涉及跨月合计,就得逐月核对。别按"连续区间"直接乘平均。


> **【核心观点】反垄断诉讼里,偏差结算的"牟利"与"平移成本"往往就输在取数区间——全周期台账不是财务工作,是诉讼资产。** ——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觅理·纳杰(执业20年,AI原生混合组织实践者)


我们把这份判决的要点做成了一个可自查的工具:偏差结算敞口测算器,填四个数看敞口区间和风险分级,另附合规六要件自评。免费,不用注册,在觅理官网可以打开。


下一篇讲这起案子里被告停供被认定正当的三项证据,以及缺一项会怎样。


欢迎在留言区说说你们的偏差结算条款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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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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