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一个配音演员的声音被AI合成,塞进了某公司的推广拉新活动,法院判平台运营方赔5万。同样是"声音被AI拿去用",2024年4月北京那个全国首例判了25万,差了5倍;2024年12月还有一例,原告一分没拿到,诉请全被驳。
钱差在哪?差的不在声音像不像,在谁有义务把训练数据摊开。
两个"首例"摆一起看,差别更清楚。
| 维度 | 北京·殷某桢案(全国首例,2024) | 上海·王女士案(上海首例,2026-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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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 未见公开案号 |
| 被告结构 | 五被告:数据方/训练方/云平台/使用方 | 单一被告,平台运营方 |
| 认定路径 | 可识别性+授权链断裂+过错分层 | 可识别性+举证责任分配 |
| 索赔→判赔 | 60万→25万 | 30万→5万 |
| 精神损害 | 不予支持 | 未见判项 |
| 关键差异 | 谁的授权链断了 | 谁掌握训练数据,谁来举证 |
先说法院凭什么认定"这是你的声音"。民法典没把声音单列成一项权利,但它留了扇后门,第1023条第2款,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换句话讲,声音跟着肖像权走。认定标准也不是玄学,上海案二审的裁判规则写得很白:只要合成的语音,能凭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让普通社会公众把你这个人认出来、能关联到你,就有可识别性。所以别以为"我又不是名人,没人认得出"。关联不靠名气,靠辨识度。
顺带提一句,现在还有种反制手段叫"洗声":算法微调、多音色融合,把可识别性往下压。声音越洗越像别人,你就越难主张这是你的。
下面是整篇最值钱的部分。被克隆了,你有两个门能进,举证难度差很远。
路径A,肖像权路径。可识别性按"社会一般人听不听得出"判断,偏主观,还跟你出不出名挂钩。归责是过错责任,你得证明对方有过错。能主张经济损失,还能主张精神损害,但那个"严重"两个字,绝大多数普通人够不着。
路径B,个人信息权益路径。你的声纹是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它要单独同意(个保法第28、29条)。可识别性能走技术路线,直接做声纹比对,不用公众听出来。最关键的是归责,个保法第69条第1款是过错推定,对方得自证没过错,证不出来就担责。
一句话,我劝普通人、尤其是不出名的人,走B。
越是普通的声音,越该走个人信息路径。在那条路上,你不用先证明对方有错,是对方得证明自己没错。这一步省掉的,是普通人最耗不起的那口气。
举证这件事,你可以只走一半
上海案二审最值钱的,不是那5万,是它把"举证"拆成了两半。
前半段你走。三样东西:第一,你的声音作品公开发布过,留下"对方能拿到"的渠道证明,王女士靠的就是她在某App上实名认证、公开发过作品;第二,公证固定侵权音频;第三,找司法鉴定,关键是拿到带比例的量化结果。上海案那份鉴定,28个共振峰指标里24个偏离度小于10%,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到90%。是这些数字,不是一句"听着像",把案子顶起来了。
后半段,换对面走。被告是掌握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就得就三件事举证:投喂素材来源合不合法、有没有利用你的声音特征、有没有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举不出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海案那个公司的抗辩特别典型:"前员工离职,素材来源无法确认""我根本不知道你是谁"。法院一句话顶回去:技术中立不等于使用中立。
反面教材也得听。另一个配音演员,因为鉴定机构只能给"是、不是、不确定"三档结论,拿不到相似度比例,最后反过来模仿AI模仿自己的声音,凑比对样本,维权半年以"公开致歉+象征性赔偿"和解。还有一个,2024年12月,同类案子,原告全部诉请被驳,一分没拿到。
所以声音维权的胜负手,从来不是"像不像",而是"公证+鉴定能不能变成一份带比例的纸"。那份纸一交上去,举证责任就该对面接力了。
那5万是怎么算出来的?法院给的顺序是:优先参照同类许可使用费;查不实,就综合六个因素,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使用方式、过错程度、损害结果、人格要素在商业化里的贡献比例。本案只判5万,因为语音上架时间短、只是流程播报的提示音效(不是活动核心卖点、不是引流载体)、权利人的网络关注度不高、声音单独商业化的价值有限。别把索赔额当预期,法院算的是"你的声音在这件事里值多少钱"。
想明白这些,剩下的是三件能上手的事。
第1步,取证,这步最急也最容易做错。完整录屏,从侵权音频播放到结束,不压缩、不转发。固定URL、元数据、播放量、发布时间、账号。多重备份,再做公证,或者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最高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里写得明白,经可信时间戳、区块链这些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电子数据,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除非有相反证据。碰上AI配音产品,再做一次可识别性测试:反复输入文本,录下生成的音频,记下参数。这既是证据,也是"这产品确实能生成我的声音"的证明。有必要,就补个声纹比对。
第2步,找谁。一条链上通常四个人:给你录过音的数据提供方,把声音AI化的模型训练方,上架售卖的云平台或App,还有拿AI声音做广告、短剧、带货的品牌和制作方。首例案就是按"有过错的赔钱、无过错的只道歉"分的层,有三家被告被判无过错、不担赔偿。告错人,钱就拿不到。
第3步,追责。平台投诉下架,这是老动作,一句带过。想快,用2026年9月7日最高法那份《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8条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正在或即将侵权,不及时制止就难以弥补,可以申请责令停止行为,甚至责令平台停止提供有关服务。这是让对方立刻停的最快一条。拿不到对方训练数据?意见第17条有证据妨碍推定:控制证据的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你主张的内容成立。最后是诉讼,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还可以报案。
写到最后,给已经中招的人一句兜底的话: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995条白纸黑字。所以别慌,先固定证据,再谈钱,时间站在你这边。
AI生成的声音不是无主之物。民法典1023条第2款让声音跟着肖像权走,声纹本身又是敏感个人信息、要单独同意,两个门,你至少能进一个。
企业那头,收尾就两句:你手里的合同,是著作权授权,还是含AI训练、建模、商用的那条人格权授权?两条链,不是一条。员工离职时,除了门禁卡和竞业协议,你有没有书面确认,他的声音、人脸不再用于AI训练?上海案里被告"前员工离职、素材来源无法确认"的托词,正是法院判它输的理由,谁掌握训练数据,谁就背合规举证这口锅。
下一篇聊个更日常的:1秒音频就能克隆,你每天在哪些场景里,免费交出了自己的声纹。
欢迎在留言区留言,说说你的声音有没有被"偷"过。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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