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给了孩子,自己住哪(收官)

财产守护系列 · 第 7 期(共 7 期)

这是本系列的收官篇,讲财产安排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块:身后和居住

工具一:居住权,人把房子给出去了,自己还能住。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7条要求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第368条规定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70条: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特别提醒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房子提前给到孩子、自己还想一直住下去,法律上给的路径是居住权(第366—368条):签一份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到登记机构办登记,书面 + 登记缺一步,权利就落不了地。

工具二:遗产管理人,谁来管这件事,得写清楚。

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第1147条)。

工具三:限定继承,先还债,但只在这个范围内还。

另外,第1133条第4款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民法典与信托法的接口,也是把前面讲过的信托工具用到身后的依据。

把七期收成一张图:

先说三道墙:信托把财产挪出责任财产(信托法第15、16、17条,《九民纪要》第95条);保险把给付定向给人(保险法第39至42条);民法典划一条线(第1062条至第1065条、第538条至第542条、第1133条第4款、第1159条至第1163条、第366条至第371条)。

另外三条铁律也值得记住:一、时间必须在风险之前:债务已经发生再做安排,可能被撤销;二、不能既要隔离、又要控制:投资决策权、受益人任免权、资产处置权都攥在自己手里,独立性会被否定;三、来源干净的财产,才谈得上隔离

七期下来,如果你只做一件事:把“安排的时间点”写下来,看清风险之前还是之后。 这一栏写错了,后面全部要重来。

这个系列到这里结束。你在哪一期卡住了?评论区留言,我会按类型挑出来做下一系列。

*本文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