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给了孩子,自己住哪(收官)
财产守护系列 · 第 7 期(共 7 期)
这是本系列的收官篇,讲财产安排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块:身后和居住。
工具一:居住权,人把房子给出去了,自己还能住。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7条要求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第368条规定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70条: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特别提醒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房子提前给到孩子、自己还想一直住下去,法律上给的路径是居住权(第366—368条):签一份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到登记机构办登记,书面 + 登记缺一步,权利就落不了地。
工具二:遗产管理人,谁来管这件事,得写清楚。
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第1147条)。
工具三:限定继承,先还债,但只在这个范围内还。
- 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另外,第1133条第4款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民法典与信托法的接口,也是把前面讲过的信托工具用到身后的依据。
把七期收成一张图:
先说三道墙:信托把财产挪出责任财产(信托法第15、16、17条,《九民纪要》第95条);保险把给付定向给人(保险法第39至42条);民法典划一条线(第1062条至第1065条、第538条至第542条、第1133条第4款、第1159条至第1163条、第366条至第371条)。
另外三条铁律也值得记住:一、时间必须在风险之前:债务已经发生再做安排,可能被撤销;二、不能既要隔离、又要控制:投资决策权、受益人任免权、资产处置权都攥在自己手里,独立性会被否定;三、来源干净的财产,才谈得上隔离。
七期下来,如果你只做一件事:把“安排的时间点”写下来,看清风险之前还是之后。 这一栏写错了,后面全部要重来。
这个系列到这里结束。你在哪一期卡住了?评论区留言,我会按类型挑出来做下一系列。
*本文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