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转账的时间表——1 年与 5 年
财产守护系列 · 第 6 期(共 7 期)
前面几期讲的都是"事前"的安排。这一期讲一件更常发生的事:债务已经出来了,才开始转移财产。
民法典给债权人留了两把钥匙:撤销权(第538、539条)和代位权(第535条)。
第一把钥匙:无偿行为的撤销。
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把钥匙:不合理价格的撤销。
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注意区别:第538条不要求相对人知情;第539条要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为一个是"白给",一个是"有对价但明显不划算"。
然后是今天最实用的两个数字。
- 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年"和"5年"是两个不同的起算点:一个从债权人知情起算,一个从行为发生起算。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来得及/来不及"的判断,最终落到一个具体日期上。
另外补一句第535条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所以时间表怎么读? 不是"过了多久就安全",而是:一旦被认定为无偿处分或者明显不合理价格,且影响了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把它撤回去;而恶意延长履行期限、无偿处分这类行为,连"相对人是否知情"都不需要证明。
下一期是这个系列的收官:财产安排里,最容易被忽略的其实是"人"——房子给了孩子,自己住哪?谁来管遗产?哪些债务必须先从遗产里还?讲三件工具,把前面所有内容收成一张图。
*本文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