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婚内协议,为什么还是被追债
财产守护系列 · 第 5 期(共 7 期)
先分清"是不是我的"——这是所有财产安排的第一步,民法典给了三组条文。
第一组:什么是共同财产。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组:什么是个人财产。
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第1063条第(三)项——这一条是所有"定向传承"安排的地基:只要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它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组:什么算共同债务。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然后是今天真正要说的一条:约定财产制,和它的"对外条件"。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关键在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反过来读,你就明白了: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这个约定,这份协议对他就没有这个效果。
所以婚内财产协议是典型的"内部有效、对外有条件":它能让夫妻之间先分清,但要让债权人也受约束,取决于对方是否知情——而"知情"在事后是要举证的。
实务上的动作就两个方向:约定要书面、要清晰;涉及对外大额负债风险的,要让交易相对方知情并留痕(例如在合同、对账文件中体现)。至于怎么留痕才站得住,个案差异很大,不建议照抄模板。
下一期:如果安排是事后才开始做的呢?讲一张时间表——1年,和5年。
*本文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