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被击穿的四条路

财产守护系列 · 第 4 期(共 7 期)

信托被否定,公开披露的原因高度集中,其实就四条。

第一条:设立目的本身就是避债。

《信托法》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该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条:保留实质控制。

先记一个区分:保全强制执行不是一回事。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0)鄂01执异661号、784号执行裁定书,湖北武汉中院被认为涉及境内首例家族信托执行争议——法院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冻结属于保全,不等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因此不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要留意的是:法院并没有正面回答"这套信托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委托人",而是绕开这一点、只解决"冻结算不算强制执行"。784号则认定受益人对信托基金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中止了对收益的执行。冻结被认可,不等于法院认可了你的信托独立性。

而在境外被公开讨论的那类案件里(据公开报道),法院是从"资产到底归谁"入手的:如果账户操作、投资指令、受益人安排实际上都由委托人自己说了算,法院就可能认定资产实益归属于委托人本人,从而准许对相关账户采取接管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案件并未认定信托本身无效——"被击穿"讲的是资产归属,不是信托效力。

一句话:既想隔离、又要控制,等于自己拆墙。

第三条:来源不洁。

《信托法》第11条: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信托无效。最常见的两类质疑:企业已经出现债务违约迹象期间的异常分红;未缴税的账外利润直接进入信托。防火墙是给"干净的财产"修的。

第四条:他益信托的"原因关系"被瓦解。

家族信托通常是为了亲属的利益设立的,法律上会看它背后的原因关系:是对亲属的扶养义务,还是赠与。如果这个原因关系本身落入《民法典》第538条、539条债权人撤销权的射程——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第538条,不问相对人是否知情),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539条)——那么原因关系被撤销,信托随之失效,财产回到可以被执行的状态。

墙再厚,也要看墙里面那份合同站不站得住。

下一期:没有 1000 万、也没有必要设信托的普通家庭,靠什么?——讲一份很多人签了、却在关键时刻不管用的文件:婚内财产协议。

*本文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