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三根柱子

财产守护系列 · 第 3 期(共 7 期)

信托常被讲成"有钱人的保险箱"。它到底靠什么立住?《信托法》给了三根柱子,缺一根,墙就不成立。

第一根:独立于委托人。

第15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只有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这一种情形下,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根:独立于受托人。

第16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其一部分;受托人死亡、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根:不得强制执行,加四个例外。

第17条:除①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②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③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违反这一条强制执行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把这条说得更实: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与三方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能证明是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

柱子的方向对了,接下来是"砌墙的手续"——这一步最容易翻车。

门槛也要说清楚,免得被"信托"两个字带着走。按监管现行分类口径(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家族信托要求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门槛更低的一档是家庭服务信托,100万元起、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另有约束;此外还有以保单权利和利益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信托

下一期:柱子和手续都对了,为什么还会有信托被"击穿"?——讲四条真实路径,其中一条,"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区别就能决定输赢。

*本文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