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写"法定",钱不一定到你想给的人手上
财产守护系列 · 第 2 期(共 7 期)
上一期说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可能被执行;保险真正的作用,是"把钱给到指定的人"。
这一期只讲"指定"这件事。
《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40条: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没有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41条:变更受益人要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同样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也就是说,"给谁"这件事,法律给了三档开关:指定谁、什么顺序、各占多少。这三档你没拨,就按默认走——而默认的结果,可能不是你想要的。
关键在"什么时候会掉回遗产"。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同一条还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的规则: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这里要先分清两种情形:写"法定"——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项写得很清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这算已经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一般不算遗产,也就不走"先清偿税款债务"那条路。栏位空着,或者写得根本认不出是谁——这才落入第①项"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保险金依第42条作为遗产,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再按继承顺序分配。
所以写"法定"真正的毛病不在"等于没写",而在"钱给谁、各给多少"这件事交给了法律替你决定:由法定继承人按顺位和份额拿,比例常常不是你想的那个比例;家庭成员一变(再婚、新增子女、有人先走),结果也跟着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把两个后续问题也说清了:一是保险金依第42条作为遗产时,保险人已经向持有保单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了保险金的,其抗辩成立;二是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先后的,按第42条第2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再据此确定保险金归属。
还有一条硬规则顺带提一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据此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所以,回去看三件事:那一栏写的是具体的人,还是"法定"?写了几个人、份额分了吗?投保人变更过吗——变更有没有经被保险人同意、有没有留书面通知?
下一期换一道墙:保险解决的是"这笔钱给谁",那如果要把财产本身从责任财产里切出去,靠什么?——讲信托的三根柱子,以及一个让信托直接不生效的手续。
你那张保单的受益人栏,写的是谁?评论区说说。
*本文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