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保单,可能正在被执行
财产守护系列 · 第 1 期(共 7 期)
"我把钱都买成保险了,债主还能拿走吗?"
这是这两年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问的人往往带着一个前提:保险是"隔离工具"。这个前提只对了一半。
先把一个概念摆清楚:保单里有两笔钱,性质完全不同。
一笔是 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比如身故)后,保险公司赔给受益人的钱。
另一笔是 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交进去的保费形成的、可以用来退保取回的那部分价值。
法律对这两笔钱的态度,是分开的。
先说现金价值,它归投保人。
《保险法》第15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第16条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不同主体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退还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笔钱归投保人。
既然是投保人的财产,它就可能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复71号执行裁定中把这件事讲得很直白: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为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因此法院冻结、强制扣划并无不当。同一裁定还提到一层: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他本人可以单方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却不行使,法院可以强制其行使,以此解除合同、实现现金价值。
这不是孤例。据人民法院报一篇研究文章统计,在其检索到的案例中,98.56%认可人身保险的可执行性。
所以,被误传的地方在哪?
不在"保险不能被查、不能被扣",而在别的地方:
保险真正的作用不是"把钱藏起来",而是"把钱给到指定的人"。
藏的逻辑在现金价值这一层是走不通的;而给谁、按什么顺序给、给多少,是另一套规则在管。
所以同是买保险,有人身后这笔钱稳稳到了孩子手上,有人却先被拿去还了债。差别不在"买没买",在受益人那一栏。
(顺带说一句容易被忽略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据此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下一期,我们只讲"受益人那一栏":
写具体的人、写"法定"、"份额怎么分"、什么情况下这笔钱会掉回遗产、先还债再继承,这几个字,往往决定了这笔钱到谁手里。
你会去翻一下自己那张保单,看看受益人写的是谁吗?评论区说说你看到的情况。
*本文为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差异较大,具体安排请结合自身情况单独评估。*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