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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突袭反被撤销:出海企业3招反打


2025年9月4日,德国柏林IFA展会。法院的人带着专家站在石头科技的展位前,检查,测试,还把展品扣了。这道命令作出之前,没通知石头科技,也没听它一句辩白。它叫单方命令,程序上只有一方在说话。


三个半月后的12月19日,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认定这份命令违法作出,溯及既往全额撤销。今年3月16日,上诉法院五名法官合议庭驳回科沃斯的上诉,维持原判,还定性成程序滥用,科沃斯要承担石头科技的诉讼费。


撤销的理由只有一条:科沃斯瞒了一件事。


它自己的代理人,早在亚马逊上直接买到了石头科技的涉案产品。这件事在几乎同时提交的主诉程序里写得明明白白,唯独在单方申请里被删掉了。法院原话是,若当时知道这条销售渠道,根本不会签发单方命令。


我每次翻这类案卷,感慨法律本身倒不深,败诉方常常输在一个自以为没人注意的细节上。程序这东西,你不诚实,它一定反噬。


同一批中国扫地机器人企业,同一年,把这个道理在两边各演了一遍。石头科技反手,在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连拿两个临时禁令,争议金额25万欧元,逼科沃斯把德国境内全部涉案产品移交。科沃斯第一次告的是石头香港公司,被撤销后改成告石头德国公司,盯着销售实体打。


国内更早有一出对照。2024年6月,追觅向泉州中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自愿掏500万担保,让石头科技两款主力产品在618期间下架,石头说预计损失2万多台。不到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这份裁定,这是行为保全复议上提制度施行后,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结的第一起复议案件。


两案同构,败因相反:科沃斯输在没完整披露,追觅输在情况紧急这个前提不成立,2023年8月就发现侵权,2024年6月才申请,中间还经历了好几轮促销。


先手不等于优势。禁令这把武器,两边都会伤到拿着它的人。


怎么打?


事前把该堵的堵上。向UPC登记处提交保护函,用专利语言写,强制法院在签发任何单方命令前先看你的立场。再把销售渠道公开,对手能公开买到你的产品,必要性这个要件当场就不成立。德国还有对应工具,ZPO第945a条。这里得说清楚,保护函是《程序规则》第207条,撤销科沃斯命令用的是第192.3条,两者是两码事,前者是事前防御,后者是披露义务。被检查时别慌,立即介入,把检查范围限定住,别让对方全面排查,同时固定对方陈述不完整的证据。事后别认命,申请复审,逐条比对对方的申请书和平行主诉程序里的陈述,科沃斯案一击致胜的证据,就是申请书说经德国子公司分销,主诉状说经亚马逊直销,前后自相矛盾。


还有两件事容易被低估。德国国内法院和UPC是两条并行轨道,不是二选一,UPC打不顺手,德国法院是现成替代路径。再有就是被告主体设计,欧洲子公司既是软肋,也是抓手,软肋是可送达、可执行、可移交库存,抓手是提前布好,能给自己争取时间。


说句最要紧的,比上面的动作都重要。石头科技在慕尼黑赢了,赢的是我不侵权,不是这件专利没了,法院根本没审专利有效性。所以14天后,PAPST换了件专利,换了个分庭,一切重新开始。出海企业最危险的想法,是这一轮赢了,就安全了。


涉外案件的胜负,往往不在实体之争,而在程序要件站不站得住。这是我们做涉外IP时最先翻的那几页。单方命令、保护函、临时禁令,这三样工具在企业手里和在专业团队手里,用法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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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具体案件分析,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