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整体还在亏损,公司仍被判付 80 万:离职发明人的报酬怎么算


一个制剂工艺开发高级总监,2021 年 8 月离职。四年后,他靠一个在职期间参与的专利,从老东家手里拿回 80 万元。


他的理由很直接:公司用这个专利做出产品,赚过钱。公司的抗辩也很直接:产品到今天还整体亏损,哪有钱可付?


2026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终审改判:公司应当支付。(2024)最高法知民终907号。

一、案情

王某 2016 年 8 月入职某公司,任制剂工艺开发高级总监,2021 年 8 月 17 日离职。涉案专利申请日 2019 年 2 月 3 日、授权公告日 2020 年 4 月 17 日,专利权人是公司,发明人共 6 位;实施该专利的产品 2019 年 11 月获准上市。


财务上:2019 年营业利润亏损,2020—2024 年营业利润合计 48018 万元,但截至 2024 年产品整体仍然亏损。


一审以"他不肯预付审计费"为由驳回全部诉请;二审改判公司一次性支付发明人报酬 80 万元(他起诉主张 1200 万元)。

二、反常识点一:产品整体亏损,不是拒付理由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自行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该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报酬。


关键在"每年":最高法明确,认定"取得经济效益"以年为单位,只看该年度是否有营业利润,不看产品最终是否盈利。


所以"我们产品整体还亏着"在法律上不是拒付理由。本案提取期限定为五年(2020—2024),正因为这五年有营业利润。

三、反常识点二:发明人不用自己掏钱做审计

一审的逻辑是:你要证明产品有利润,就自己申请审计、自己预付审计费,不预付就是举证失败。


二审纠正了:举证责任原则上确实在发明人,但证据由单位持有和控制,发明人举证存在客观困难且成本较高,法院可以责令单位提交,必要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本案二审就是责令公司提交了产品营收利润情况表,该数据与年报相互印证,成了定案依据。


别被"审计费"三个字吓退——证据在对方手里,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对方交出来。

四、80 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法院落的数字既不是原告主张的,也不是被告承认的,而是四个要素相乘再"酌情"定的:

要素本案认定
专利贡献率20%
提取比例5%
提取期限5 年(2020—2024)
发明人份额6 人均分

倒推:48018 万元 × 5% × 20% = 480.18 万元(全部发明人应得);÷ 6 ≈ 80.03 万元(每位)→ 判决 80 万元。


要盯住的是那个 20%。公司主张该专利贡献只有 0.5%(抗体占 99%),法院定在 20%:专利用于产品制剂,核心有效成分是抗体,专利总体上仍是辅助作用;而且成功转化离不开生产工艺配套完善,实施人员的贡献也要算进去——贡献率就是这类官司的主战场。


另两点:报酬一次性支付,判决生效后无需就后续实施继续付;提取期限三到五年,不是整个专利有效期。

五、企业要提前做的四件事

本案真正的教训不是"赔了 80 万",而是公司丧失了 5% 的议价空间——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公司既没约定,也没在制度中规定。


《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专利实施后按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合理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九十四条明确,未约定的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合理报酬——也就是被摊到"营业利润 5%"的法定下限。第九十二条留了出路:可以约定,也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1. 把制度补上。 一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办法》写清计算基数、比例、提取年限、贡献率认定方法。

2. 奖励和报酬分开。 第九十三条的法定奖金是发明专利不低于 4000 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低于 1500 元;发过奖金不等于结清报酬。

3. 产品账单独算。 涉案产品单独核算营业利润,别和公司整体报表混着。

4. 离职不等于了结。 在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报酬请求权不因离职消灭——王某 2021 年 8 月离职、2023 年起诉,法院照样支持。

六、行动建议

企业主 / HR / 技术负责人: 先查有没有成文的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只有"奖励办法"、没有报酬约定,你的处境和本案公司一样;再把报酬口径写进制度并依法公开。已离职人员的专利报酬主动结清,比等着被告便宜。


发明人: 先固定两件事——专利文件上你是发明人、产品已上市销售;营业利润数据不用自己掏钱审计,可申请法院责令单位提交。本案主张 1200 万、判 80 万,贡献率决定天花板。



一个专利值多少钱,法院会算;按什么口径算,企业本可以自己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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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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