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学员制、到期不续签":胖东来的新规,法律上站得住吗?
先说清一个前提:这是一位创始人的公开表态,不是已经落地的制度。
据于东来 2026 年 9 月 13 日在社交媒体发文,公司新招员工将全部为"学员"身份,劳动合同四年一签、到期不再续签,意在培养人才并向社会输送(企业方面回应称尚未收到相关通知)。
消息一出,讨论分成两拨:一拨说这是"大企业的用工设计",另一拨问"干满四年就走人,这合法吗?"
我们不讲立场,只讲法律。假如这套设计真的落地,有四个点值得每个企业和打工人弄清楚。
一、先明确:到期不续签,本身不违法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续签=辞退",其实两回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这不是解除,是终止——用人单位到期不再续订,法律上并不当然违法。
但"合法"有代价。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翻译成人话:
- 单位不想续 → 要给经济补偿;
- 单位想续、而且条件不降(维持或提高),员工自己不干 → 不用给;
- 单位想续但降条件(降薪、调岗、换地点),员工不接受 → 仍要给。
所以,"四年到期不续签",对员工而言通常意味着:走人可以,但账要结清。
二、钱怎么算:干满四年,一般约四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入职满四年、合同到期不再续订,经济补偿一般约 4 个月工资(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注意区分两个"金":经济补偿金(合法终止/解除时付)和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时付,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第八十七条)。上面的算法只适用合法终止的情形,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三、"学员"这个身份,能改变法律性质吗?
这是整套设计里最需要说清的一点。
不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看的是用工事实——是否接受管理、是否有偿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而不是合同上写的是"员工"还是"学员"。
如果"学员"实际在岗工作、拿工资、接受考勤与管理,那就是劳动者,"学员"称谓不影响其享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包括经济补偿、社保、工伤等)。
反过来说,如果真的是培训关系(不提供劳动、不收劳动报酬、以学习为主),才可能不按劳动关系处理。以"学员"之名行用工之实,风险在企业。
四、还有一个隐藏问题:能不能一直"四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其中的前提:这条适用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要看续订这一环节如何发生,而不是"只要签过两次就必须转无固定期限"。
实务中的争点在于:单位"到期不续签"是不是在规避这条?
- 若确属合同自然到期、双方不再续订,一般不构成违法终止;
- 但若被认定为以到期终止之名规避无固定期限义务(如连续用工、实质上持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则可能被认定违法终止,面临二倍赔偿金的风险。
这也是为什么,用工设计不能只看"合同怎么写",还要看"实际怎么用"。
给两类人的可操作建议
给企业(尤其想参考这套设计的):
- 补偿预算要提前算:到期不续签≠零成本,按年限计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
- 别用称谓规避关系:以"学员/实习生/合作方"名义长期用工,是最常见的败诉点;用工即关系,社保、工伤风险跑不掉。
- 条件要留痕:想主张"我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是员工不同意",必须留书面证据(续订通知、条件对照),否则补偿照付。
- "到期不续"不能反复用: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后,一旦进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情形,就要考虑无固定期限问题,设计时要把这条算进去。
给打工人:
-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 →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标准=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前十二个月);
- 单位让你"改签合作方/学员协议"再续 → 谨慎签字,先问清劳动关系是否延续(影响工龄、社保、补偿);
- 留好工资流水、考勤、通知记录——真到仲裁,这些就是钱。
写在最后
"为社会培养人才"是一句体面的话,但法律不问动机,只问关系与权利。
用人可以灵活,但不能灵活到法律之外。 对企业如此,对打工人亦如此。
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正在做类似的用工设计,或者你正面临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争议,建议先厘清法律关系,再做安排。
010-65150974 / 13911268604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觅理·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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