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学员制、到期不续签":胖东来的新规,法律上站得住吗?

先说清一个前提:这是一位创始人的公开表态,不是已经落地的制度。

据于东来 2026 年 9 月 13 日在社交媒体发文,公司新招员工将全部为"学员"身份,劳动合同四年一签、到期不再续签,意在培养人才并向社会输送(企业方面回应称尚未收到相关通知)。

消息一出,讨论分成两拨:一拨说这是"大企业的用工设计",另一拨问"干满四年就走人,这合法吗?"

我们不讲立场,只讲法律。假如这套设计真的落地,有四个点值得每个企业和打工人弄清楚。

一、先明确:到期不续签,本身不违法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续签=辞退",其实两回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这不是解除,是终止——用人单位到期不再续订,法律上并不当然违法。

但"合法"有代价。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翻译成人话:

所以,"四年到期不续签",对员工而言通常意味着:走人可以,但账要结清。

二、钱怎么算:干满四年,一般约四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举例:入职满四年、合同到期不再续订,经济补偿一般约 4 个月工资(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注意区分两个"金":经济补偿金(合法终止/解除时付)和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时付,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第八十七条)。上面的算法只适用合法终止的情形,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三、"学员"这个身份,能改变法律性质吗?

这是整套设计里最需要说清的一点。

不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看的是用工事实——是否接受管理、是否有偿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而不是合同上写的是"员工"还是"学员"。

如果"学员"实际在岗工作、拿工资、接受考勤与管理,那就是劳动者,"学员"称谓不影响其享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包括经济补偿、社保、工伤等)。

反过来说,如果真的是培训关系(不提供劳动、不收劳动报酬、以学习为主),才可能不按劳动关系处理。以"学员"之名行用工之实,风险在企业。

四、还有一个隐藏问题:能不能一直"四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其中的前提:这条适用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要看续订这一环节如何发生,而不是"只要签过两次就必须转无固定期限"。

实务中的争点在于:单位"到期不续签"是不是在规避这条?

这也是为什么,用工设计不能只看"合同怎么写",还要看"实际怎么用"。

给两类人的可操作建议

给企业(尤其想参考这套设计的):

  1. 补偿预算要提前算:到期不续签≠零成本,按年限计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
  2. 别用称谓规避关系:以"学员/实习生/合作方"名义长期用工,是最常见的败诉点;用工即关系,社保、工伤风险跑不掉。
  3. 条件要留痕:想主张"我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是员工不同意",必须留书面证据(续订通知、条件对照),否则补偿照付。
  4. "到期不续"不能反复用: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后,一旦进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情形,就要考虑无固定期限问题,设计时要把这条算进去。

给打工人:

  1.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 →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标准=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前十二个月);
  2. 单位让你"改签合作方/学员协议"再续 → 谨慎签字,先问清劳动关系是否延续(影响工龄、社保、补偿);
  3. 留好工资流水、考勤、通知记录——真到仲裁,这些就是钱。

写在最后

"为社会培养人才"是一句体面的话,但法律不问动机,只问关系与权利。

用人可以灵活,但不能灵活到法律之外。 对企业如此,对打工人亦如此。

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正在做类似的用工设计,或者你正面临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争议,建议先厘清法律关系,再做安排。


010-65150974 / 13911268604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觅理·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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