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目的能限缩专利保护范围吗?——从一审34万改判270万说起

同一件专利、同一批被诉产品,一审判决赔偿34万,二审改判270万(含合理开支),差了近8倍。

差别不在产品,也不在证据,而在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环节:怎么解释权利要求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2)最高法知民终1318号案,2024年6月作出的生效判决。它给专利实务界划了一条重要边界——"发明目的",不是随时都能用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的。

一、案子是怎么回事

原告酷某公司是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移动终端配件的电连接器及有此电连接器的移动终端配件")的专利权人,主张图某公司等制造、销售的"背夹电池"产品落入其权利要求1-3、7、12、13的保护范围。

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结构上:被诉产品把电路板设置在插头、插座之间,形成所谓的"三明治"结构(插头、电路板、插座在壳体内分列三处)。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三明治结构导致移动终端厚度大"的问题;被诉产品的三明治结构与该发明目的不符,应当排除在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之外。据此,7款被诉产品中只有2款被认定侵权,判赔30万元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开支。

二审(最高法知产法庭)推翻了这个思路:权利要求1、12的文字含义清楚明确,对电路板与插头、插座的具体设置位置根本没有作出限定。被诉产品具备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按"全面覆盖原则"就落入保护范围。电路板安装位置属于被诉产品"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侵权判定。最终改判:7款产品全部侵权,赔偿26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

二、核心规则:发明目的解释的边界

这个案子的裁判要旨,值得逐句读:

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有重要作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考虑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关系。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并非每个权利要求均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并未明确限定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的,不宜以应当同时实现其他发明目的为由,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有关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对该权利要求作限缩解释。

翻译成实务语言,三层意思:

第一层:权利要求是"准绳",说明书只是"解释工具"。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说明书的作用是帮助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不能反过来替代权利要求界定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明确: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来确定权利要求内容。本案中,既然权利要求没有限定电路板位置,就不能从这个"没写的技术特征"里造出一个限制。

第二层:一个专利有多个发明目的,不等于每个权利要求都要"全实现"。 很多专利说明书会记载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被告方的常见抗辩是:"我的产品没有实现你的第2、第3个发明目的,所以不侵权。"本案明确否定了这种"打包式"逻辑——只要该权利要求能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没有明确限定其他发明目的对应的技术特征,就不应据此后退限缩。

第三层:实施例是"例示",不是"围栏"。 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只是发明的举例,原则上不应当用实施例的细节描述去限制保护范围。

回到本案:涉案专利要解决三个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12通过"引脚垂直延伸第一距离后再水平延伸第二距离"和"插座引脚沿水平方向延伸第三距离"等特征,解决了其中前两个问题;被诉产品的电连接结构具备这些特征,事实上也解决了这两个问题、符合发明目的。至于"能不能把电路板与插座水平连接、进一步减薄"——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需选取的设计,不是落入保护范围的门槛。

三、给企业的三点提示

给被诉侵权方:拿"我的产品不符合你的发明目的"来主张不侵权,是有明确边界的。如果专利权利要求没有记载你想对应的技术特征,这种抗辩会被认定为"用说明书限缩权利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真正的抗辩路径在全面覆盖原则本身——逐项比对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找出缺失或不相同也不等同的那一项。

给专利权人:主张保护范围时,守住权利要求文字本身。说明书里写了多个发明目的,不会自动成为对方限缩你保护范围的把柄;但反过来也提醒——如果撰写时把关键区别特征写进了说明书、却没写进权利要求,那部分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是要不回来的(司法解释第5条:仅记载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而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保护范围)。

给专利撰写环节的提示(也是我们做代理业务时反复跟客户强调的):说明书的"发明目的"要写,但要与研究开发的实际贡献、权利要求的特征严格对应。目的写得多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权利要求有没有把该限定的技术特征写清楚——本案之所以能在二审翻盘,靠的正是权利要求1、12文字的清楚明确。撰写阶段把"目的—特征"的对应关系理清,诉讼阶段才不至于被动。

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不是260万的赔偿数字,而是它把一条容易被误用的解释规则说清楚了:发明目的可以用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但不能用来给权利要求"加锁"。 权利要求的文字,才是专利保护范围的最终边界。

我们处理专利侵权诉讼时,第一步永远是逐字拆解权利要求、逐项比对技术特征——这一步做扎实,后面的攻防才有根基。有专利侵权困扰,或想评估自有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稳固,欢迎联系。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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