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不是"免责牌":民法典第1197条,什么时候会找上AI公司?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由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AI裁判规则文件,5部分24条,从"AI换脸拟声"到"AI幻觉"侵权,把AI民事纠纷的裁判规则一次讲全。

我们9月8日发过一篇24条快读,讲"AI的锅人背"。今天这篇,是细读最高法官方"制定思路探寻"报道后挖出来的一个更具体的信号——很多解读都漏了它:

AI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是有红线的。这条红线,就是民法典第1197条。

先搞清楚:AI服务提供者现在有"避风港"吗?

有。这是《意见》第7条给的重要规则。

生成式AI自动生成的内容侵权,不能要求服务提供者对每一条输出都提前审查——技术上做不到。所以最高法参照网络服务的"避风港原则"设计了规则:

反过来理解:收到通知、及时处理,就不担责——这是"避风港"。官方答记者问说得很直白:生成式AI"具有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正当性、合理性基础"。

但"避风港"从来不是无限期的免费停泊位。民法典在同一体系里早就画好了例外。

避风港的例外:民法典第1197条的"红旗"

《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红旗原则"——当侵权事实像一面红旗一样显眼地飘在那儿,服务提供者不能再装看不见。即使没有收到权利人通知,"应当知道"却不作为,就要连带担责。

最高法这次的态度很明确。官方"制定思路探寻"报道中,审委会委员的原话是:

"企业不能只获利不担责。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相关情形,人民法院将不排除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认定人工智能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注意两个关键词:"不排除适用"+"连带责任"。《意见》条文本身没有单独写红旗条款(对AI服务留了观察空间),但起草组在理解与适用文章中专门回应了这个问题——信号已经放出来了。

AI场景里,"红旗"长什么样?

把1197条翻译到AI服务场景,以下情形最可能被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一、侵权内容高度可识别。 AI生成的换脸视频、拟声内容,一眼能认出是某位具体公众人物或普通个人,且内容贬损其名誉——这种内容的侵权属性"显眼"到服务提供者难以辩称不知情。

二、同源侵权反复出现。 同一个提示词方向反复生成侵权内容,或同一侵权对象被多账号批量生成——系统性风险出现时,"不知道"不再是无罪理由。

三、恶意诱导被无视。 用户用明显侵权的提示词("生成某明星不雅内容""让某名人说没说过的话")诱导输出,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安全机制若毫无反应,事后很难用"技术中立"免责。

四、接到通知后的不作为。 这条最直白——权利人已经通知了,还不停、不屏蔽、不处理,损害扩大部分直接连带。这正是避风港规则(《意见》第7条 / 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衔接)的落点,也是最典型的适用场景。

AI企业现在该做的三件事

最高法审委会的态度,本质是给AI行业划一条"责任与收益匹配"的线:想赚模型的钱,就要承担模型的社会责任。落到合规动作上:

第一,把"通知-处置"机制跑起来。 建立有效的侵权投诉通道,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评估、停止生成、屏蔽相关指令,并留存处置记录。这是避风港的入场券,也是未来诉讼里最重要的抗辩证据。

第二,给高风险场景加"红绿灯"。 对明显指向真实个人的换脸、拟声、深度伪造类指令设置拦截或二次确认;对批量生成、同源输出的异常行为做风控。技术不能做到100%拦截不是免责理由,但有没有机制机制有没有起作用,是法院区分"不知情"和"视而不见"的关键。

第三,别在条款里写"AI生成内容与本平台无关"。 这类单方免责声明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真要降低风险,靠的是产品层的过滤、处置机制和留痕,不是一纸声明。

写在最后

最高法这份《意见》对AI产业整体是温和的——过错责任为原则(第3条)、产品责任严格限定在实物载体、可版权性和训练数据合理使用两大难题留白处理,都说明司法不想掐死创新。

但"留白"不等于"放养"。技术不是免责牌——当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飘起来,服务提供者的"看不见"就不再是无辜,而是过错。 这一条,做AI的企业越早想明白,越少付学费。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与最高法官方发布整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合规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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