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测评视频、比较广告:市场部最容易踩的3条"反法"红线
做市场的朋友,请你先回答三个问题:
你的账号发过同行直播间的带货切片吗?发之前有没有改过里面的配音或商品? 你做过竞品测评对比吗?视频里别人的产品是不是"恰好"表现得差一点? 你的广告里说过"某品牌含量不达标、是淀粉做的"这类话吗——依据是什么?
如果答案里有"是",这篇最高法刚发布的典型案例解读,建议看完再决定发不发。
背景:最高法在公平竞争宣传周集中亮剑
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主题是"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同期发布9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横跨AI、新能源、平台经济与直播电商。其中三件(案例七、八、九)指向同一个问题:用内容攻击对手的边界在哪里——具体落点是直播切片、测评视频、比较广告三种最常见的营销动作。
恰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刚刚完成第二次大修: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法把"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数据不正当竞争"等写进条文,也对虚假宣传(第9条)、商业诋毁(第12条)的规则做了完善。最高法院这时发典型案例,等于给新法施行后的执法司法画重点。
红线一:同行直播切片,改一个字都可能出事——虚假宣传(案例七)
案情概要(脱敏):某公司拥有艺人黄某直播内容的独家授权;另一家传媒公司截取黄某此前的直播画面,用技术手段篡改配音,把黄某推荐的A品牌面膜换成B品牌同类产品,配上自己的带货链接发布,一天内用三个账号同步推送。
法院怎么判: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法院明确两点——虚假宣传不只限于"对商品性能功能的吹嘘",还包括对商品推广关系的宣传:视频让观众误以为"黄某在推荐我们的面膜",而这个推广关系是假的,就是虚假信息。二审维持原判。
市场部该记住:直播切片的授权链条是"内容版权"与"商业推广关系"的双重问题。你买到的授权如果只是"转发权",不包含"改商品再带货",改动就是新风险;哪怕画面是正版授权,配音被替换、推荐商品被偷换后,误导公众即构成虚假宣传。
红线二:恶意剪辑测评视频——商业诋毁(案例八)
案情概要(脱敏):一家新能源公司为了推广自家的"固态电池",把竞争对手此前公开的"刀片电池"穿刺测评视频恶意剪辑拼接——保留穿刺与起火镜头,营造"刀片电池一穿刺就起火"的虚假效果,同时展示自家电池经受钢钉、电钻、砖头多重冲击仍不起火。视频引发大量负面评论。
法院怎么判:构成商业诋毁。同行业者把他人产品"剪"出比真实更差的效果再对比自己产品,属于歪曲真实情况的误导性信息,损害对方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赔偿10万余元。
市场部该记住:竞品测评是敏感区。不是"视频素材是真的"就安全——剪辑本身就可能是歪曲。保留起火镜头、删掉后续不燃的镜头,即使每个画面都真实,拼接后的整体叙事仍是虚假的。对比测评要做,前提是"同条件、同标准、不截取":同样的测试方法、同样的环境、完整的结论,否则测评视频随时会变成"商业诋毁的证据"。
红线三:遮住品牌logo的不实比较广告——照样构成商业诋毁(案例九)
案情概要(脱敏):某百货公司在短视频里拿"诺特兰德"钙铁锌直饮包做对比商品,虽然遮住了品牌标识,但包装形态清晰可见;视频宣称对比商品"含量都不达标""钙铁锌是淀粉做的"。评论区有消费者根据包装认出是"诺特兰德",有人表示"刚拍了,果断退货"。商家还在评论区引导消费者买自己的产品。
法院怎么判:一审、二审均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两个要点:一是视频没有权威检测报告、行业标准支撑,凭空说"不达标""是淀粉做的",构成虚假信息;二是即使遮住logo,消费者仍能通过包装识别出对比商品来源时,该商品的生产者就是被诋毁的"损害对象"——想用"我没点名"脱责,行不通。
市场部该记住:"不点名"不等于"不侵权"。比较广告能做,但贬损性表述必须有据:检测报告、国家标准、权威数据,而且证据要经得起对方质证。评论区里"引导"消费者退货、转买自家产品,是认定损害的另一块拼图——平台评论区也会成为证据。
给市场部/带货商家的5条底线清单
- 直播切片先查授权链:确认拿到的是"画面使用权"还是"商业推广权";改动配音、替换商品、挂自己链接前,逐项确认授权范围。
- 测评视频三不原则:不同条件比、不截取片段、不拼接误导——宁可测评平淡,不要效果"完美"。
- 比较广告讲证据:贬低竞品的每个数字都要有检测报告/国家标准/权威来源,且留存原件备查。
- "不点名"≠安全:包装、画面、评论区都在识别商品来源,遮logo挡不住侵权认定。
- 收到律师函先删改,别硬扛:商业诋毁诉讼的赔偿虽多在数十万级,但叠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企业声誉的伤害远超赔偿金本身。
写在最后
最高法这次发布的9件案例,一半以上涉及AI与内容营销——技术的门槛越来越低,内容的合规要求越来越高。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下的内容竞争规则,我们建议企业市场部把"内容合规审查"当作品宣流程的固定一环:发布前问一句"这话有依据吗?这个对比经得起质证吗?这条授权链完整吗?"——三个问题,省掉一场官司。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与最高法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整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案例情节已脱敏,如需针对具体营销行为评估风险,请咨询专业律师。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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