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网上转载必须付费!著作权司法解释5个重磅变化
最高法刚公布: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法释〔2026〕18号),9月1日施行。这是配合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的系统性更新。
条文变化很多,但对企业、自媒体、内容从业者来说,有5个变化会直接影响你的钱和风险。今天讲透。
一、最狠的一条:网络转载,不再"免费"
原司法解释里,报纸、期刊转载已发表作品,可适用"法定许可"——不用事先征得作者同意,事后付酬就行。
新条文(第十七条)直接堵死这个口子,说得明明白白:
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翻译成人话:网上转载别人的文章、图片、视频,必须事先拿到许可 + 付钱,没有"转载免责"这回事。
过去"转载注明出处就不算侵权"的侥幸心理,从9月1日起彻底失效。转载,就是复制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许可就转载,侵权。
建议:转载前先问,拿书面许可;拿不到,就用"链接跳转"代替"全文复制"。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企业的新武器
新条文第一条,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明确列为法院受理的纠纷类型。
过去,你被同行发律师函警告"你侵权了,停止使用",只能被动等对方起诉,或认怂下架。
现在,你可以主动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不侵权"。一旦确认不侵权,对方的警告就没了约束力。
这对企业尤其有用——被"碰瓷式"维权警告缠上时,不再只有"下架"一条路,而是主动出击,把是非交给法院裁判。
三、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拍可以,别乱"复刻"
新条文第十六条,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雕塑、壁画等)的合理使用加了关键限制: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依法对其成果以合理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翻译:街头拍个雕塑发朋友圈,没问题;但把雕塑做成3D模型、批量复制、拿去商用陈列——不行,要许可。
这对文创、设计、旅游、地产行业是重要红线:"拍下来"和"复刻出来"是两回事,前者合理使用,后者侵权。
四、赔偿数额:引入"权利使用费" + 过错程度
新条文第二十三条,对应202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赔偿计算多了两把尺子:
1. 计算基数增加"合理权利使用费"——原来只算"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现在把"合理权利使用费"(正常许可别人要付的钱)也纳入计算基数。损失、获利算不清时,用"本该付的许可费"来定赔偿。
2. 裁量因素增加"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定赔偿数额时,除了作品类型、侵权性质、后果,还要看侵权人过错重不重(故意侵权、屡教不改的,赔更多)。
这跟咱们之前解读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套逻辑:故意侵权、明知故犯,代价更高。
五、证据规则:鉴定机构证明,正式入列
新条文第六条,把"认证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明确列为可采信的证据。
过去著作权权属证明,主要靠底稿、原件、登记证书、合同。现在,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创作时间鉴定、相似性鉴定等)也有了明确地位——侵权诉讼里,找鉴定机构出报告,是越来越重要的举证手段。
写在最后
这次修改的信号很清晰:著作权保护在收紧,往"严格保护 + 平衡公益"的方向走。
对靠内容吃饭的人,这是好事——你的作品更难被白嫖了;对习惯"随手转载""随手用图"的人,这是警钟——免费的午餐,正在消失。
9月1日生效,留给你调整的时间不多了。
本文为法律专业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涉著作权纠纷、内容合规问题,请结合具体案情与专业律师沟通。
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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