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AI司法意见落地:企业AI资产与责任边界,24条规则一次讲清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共5部分24条)。这是我国首部涉人工智能纠纷裁判规则。
一句话结论:AI 企业过去"边界靠猜"的问题,现在有了官方裁判尺度——但尺度偏向谁、企业要补哪些动作,多数老板还不知道。
以下是每家企业 AI 业务都该对照的 24 条要点拆解。
一、先记三个总原则
过错责任是默认。 法律无特别规定时,AI 侵权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生成式AI侵权明确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对行业是利好:不是"AI出事就谁都能告倒你"。
责任按控制力分层。 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注意义务与过错认定分开算:自主化程度越高,开发者的注意义务越重;使用者对损害的预见与控制能力,决定其过错。
支持创新但要守底线。 三项原则: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
二、最容易踩雷的四个场景
1. 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第4条)。 未经同意生成可识别自然人的虚拟形象并使用、公开,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用他人声音作训练语料生成可识别合成声,侵害声音权益;操控虚拟形象发表不实言论,侵害名誉权。电商直播、数字人营销、影视特效行业尤其要查授权链。
2. 网络开盒与人肉搜索(第5条)。 以刺探隐私为目的,用 AI 追踪分析公开信息获取私密信息、侵扰生活安宁,构成隐私侵权。市场调研、匿名化聚合分析不在此列——"以刺探隐私为目的"是关键分界。
3. 大数据杀熟与仿冒名人带货(第10条)。 算法差别定价若实质限制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构成侵权;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
4. 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第11条)。 仍按现行道交法与产品责任规则认定:车辆缺陷致害可告生产者销售者;缺陷加驾驶人过错可同诉;车企对"自动驾驶"的虚假宣传要担责。2026年7月已发布辅助驾驶强制性国标 GB 47955-2026,标准实施后按标准认定缺陷。
三、做AI训练与产品的,这四条是重点
训练数据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第6条)。 合理范围内处理自行公开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构成侵权;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须取得同意。"合理范围"看三件事:处理目的与模型功能的必要适当性、信息类型与敏感度、公开场景与合理预期。注意:平台已声明"内容不用于训练"又擅自使用的,超范围。
生成式AI提供者参照避风港(第7条)。 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屏蔽提示词等必要措施的,就扩大损害担责;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用户自己担责。红旗规则未写入意见,但明知应知时可参照民法典1197条。
AI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第12条)。 使用者知道或应知在先作品存在,仍生成实质相似内容,构成侵权,不能拿"这是AI生成的"免责;开发者提不侵权抗辩,须自证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运行模式。权利人来诉时,举证责任这样分:告开发者要证"生成+实质相似",告使用者要证"接触可能"。
AI发明创造与开源代码(第13、14条)。 免费开源并公开说明功能与安全风险的代码模块提供者,可获责任豁免(商业化开源不豁免)。自然人用AI完成发明创造、对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认定为发明人——算法专利的布局窗口已经打开。
四、数据权益(第16条):商业秘密与反法双轨
合法取得的数据权益受保护;构成汇编作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分别依著作权法、反法保护;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被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款(2025年修订新增的数据专款)。虚构干扰数据、恶意标注、对抗样本攻击损害AI运行安全的,要担责。
五、打官司的新规矩,法务必看(第17-19条)
证据妨碍推定:控制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认定对方主张成立——AI企业被诉时别藏数据。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法院会看提示词设计、相似度、重复测试一致性。最重磅的一条:诉讼参与人提交AI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必须庭前核实真实性,当庭说明AI辅助情况,并对内容真实准确负责——已有律师因提交AI编造的判例被法院批评教育。
六、两个"留白"问题,别被带节奏
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可版权性)、未经许可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的定性,意见有意不作规定——争议太大,留待个案积累。对外谈业务时记住:这两点目前没有官方定论。
企业现在该做的三件事
第一,给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运行机制做留痕。意见已经把"自证清白"的义务交给开发者,现在不存证据,将来应诉无据。
第二,给AI产品做合规体检:授权链(肖像声音素材)、通知与必要措施机制、用户协议里的AI使用声明、电商直播话术审查。
第三,诉讼材料过一道"人工核实关":案例、法条、证据全部人工复核后再交法院。
我们两所已把这份意见做成了企业对照清单:爱普纳杰做算法专利布局与AI发明人申请,觅理处理AI侵权与数据争议诉讼。欢迎按需咨询:010-6515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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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刚 | 知识产权律师 | 爱普纳杰 · 觅理 · 纳杰